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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夯实能源安全战略根基,筑牢大坝安全管理防线
信息来源: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 2026-10-12 10:45:2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安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最重要的安全之一”,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水电站大坝作为支撑水电和抽水蓄能发挥调节作用的重要能源基础设施,其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能源电力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当前,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抽水蓄能进入规模化发展和集中投产阶段,大坝数量持续增加,工程分布更加广泛,建设运行条件更加复杂,对大坝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施行以来,为规范水电站大坝运行管理、注册登记、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保障大坝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颁布施行,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运行安全应急管理等配套制度相继出台,原《规定》的部分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能源高质量发展和大坝安全监管的新形势。


修订后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进一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规制度,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纳入立法目的,健全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运行管理、注册登记、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制度安排,标志着水电站大坝安全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迈出关键一步,为保障水电和抽水蓄能安全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提供了更加系统的制度遵循。


一、坚持安全发展,把牢服务新型电力系统的战略定位


统筹发展和安全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坝安全是能源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电和抽水蓄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的基础底座。新《规定》立足能源高质量发展大局,从立法源头上强化大坝安全的战略定位。


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纳入制定依据,实现大坝安全监管与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的贯通衔接。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纳入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提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二是明确大坝运行安全与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联系。新《规定》在制定目的中增加“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使大坝安全由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项,上升为保障水电和抽水蓄能稳定发挥能源保供及系统调节作用的重要基础。三是突出大坝安全的战略定位。抽水蓄能具有调峰、调频、调压、系统备用和黑启动等功能,是支撑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重要调节电源。大坝和水库是抽水蓄能电站发挥调节作用的重要基础,其安全可靠运行直接关系电站功能发挥和电力系统安全。随着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大坝安全管理必须与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同步加强,确保发展规模与安全保障能力相匹配。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积极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持续完善抽蓄(水电)专业管理体系,统筹履行抽蓄(水电)专业管理职责,加强规划建设、生产运行和安全管理协同。随着抽水蓄能电站集中投产,公司库坝管理规模持续扩大,大坝安全管理责任更加重大。在新《规定》指导下,公司将大坝安全作为保障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安全管理力量向新投运电站和关键环节倾斜,保障抽水蓄能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二、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大坝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事前预防是防范大坝安全事故的关键。原《规定》对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和除险加固等作出了相应要求,但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系统。


新《规定》明确要求电力企业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风险辨识、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贯穿大坝运行全过程,推动安全管理由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进一步向辨识风险、预防事故延伸。


一是全面辨识大坝运行安全风险。电力企业需要结合大坝类型、运行年限、工程性态、环境条件和下游影响等因素,重点辨识大坝主体结构、坝基坝肩、泄洪消能设施、近坝库岸、工程边坡、安全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等方面的风险,科学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相应管控措施。二是健全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新《规定》对日常巡视、特殊时期详细检查、安全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作出系统安排,要求及时处理发现的工程缺陷和隐患,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大坝较大及以上工程隐患治理,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三是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刚性约束。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未建立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及以上工程隐患等行为,新《规定》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推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由企业内部管理要求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新《规定》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1号)形成有效衔接。第41号令分别列出了水电站和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判定情形。其中,水电站大坝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注册登记,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擅自抬高汛限水位或者正常蓄水位,大坝防洪能力、整体稳定性、坝体坝基坝肩渗透稳定性等不满足要求且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以及泄洪工作闸门操作电源不能正常工作且无可靠应急电源等,均可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已将风险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贯穿大坝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大坝注册定检前置性督导,对前置性督导、注册现场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整改。随着新《规定》与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衔接实施,将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治理管控、复核验收和闭环销号机制,推动大坝安全隐患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由被动整改向主动治理转变,为提升大坝本质安全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全过程管控,提升抽水蓄能电站大坝本质安全水平


本质安全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抽水蓄能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生命线。抽水蓄能电站上下水库水位升降频繁、运行水位变幅较大,坝体、库岸边坡和防渗结构长期经受水位循环变化;部分电站还具有高水头、长距离输水系统、地下洞室结构复杂和工程边坡数量较多等特点。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大坝安全管理,需要统筹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抓好蓄水验收、基建移交、监测分析、运行维护和隐患治理等关键环节。


一是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新《规定》进一步强化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明确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应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二是严把蓄水安全和竣工安全鉴定关口。新《规定》明确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分别开展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确保工程具备安全投运条件。三是完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新《规定》完善日常巡视、安全年度详查、特殊情况详细检查和工程档案管理等要求,并明确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已将大坝安全管理向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环节延伸,明确基建与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界面,重点抓好大坝填筑、面板施工、水库蓄水验收、初始注册和基建移交生产等工作;同时,建立新老电站专业对口帮扶机制,加强施工期监测资料分析利用,推动水工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和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深化在建大坝质量提升,加强蓄水验收和基建移交生产环节管控,确保新投运电站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制度规程和技术资料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以更高本质安全水平支撑能源安全。


四、强化防洪应急管理,筑牢极端条件下大坝安全防线


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筑牢大坝安全防线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增多,短历时强降雨、超标准洪水、山洪和地质灾害风险相互叠加。部分抽水蓄能电站所在流域面积较小、洪水汇流时间较短,对水雨情监测、风险研判、应急响应和泄洪预警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规定》进一步强化水库调度、防洪度汛和突发事件应对要求。一是以系统观念统筹大坝运行安全与流域安全。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以确保大坝运行和流域安全为前提,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运用及电站运行调度规程。二是强化特殊时段和特殊工况的详细检查。在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以及遭遇大洪水、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加强详细检查,做到风险早识别、早处置。三是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联动机制。发生超标准洪水、有感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以高效应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能源安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组织制定抽水蓄能电站防汛能力评估标准,完成在运抽水蓄能电站防汛能力评估,健全水电防汛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部具备泄水设施的在运抽水蓄能电站均已与地方政府建立“政企联动”泄水预警机制,畅通企业与属地政府之间的信息通报和应急协同渠道。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水雨情监测、工程状态分析和灾害风险研判,健全预警、叫应、响应和会商机制,为应对超标准洪水、有感地震、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提供坚实保障,坚决守牢大坝安全防线。


五、完善注册定检制度,健全大坝安全动态评价体系


动态监管是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实现精准治理的重要方式。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是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工程问题、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随着大坝运行年限、工程性态和外部环境不断变化,固定周期和静态管理难以充分反映不同大坝的实际安全风险。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制度,推动大坝安全监管由静态管理向动态评价转变。一是明确首次定期检查的刚性启动时限。工程完成竣工安全鉴定后五年期满的前一年内,应启动首次定期检查,首次定期检查后,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动态调整检查间隔,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二是健全注册等级与安全等级的联动机制。新《规定》还细化了正常坝、病坝和险坝的判定情形,强化安全等级与注册等级的联动,对评定为病坝、险坝的大坝,相应调整或者注销安全注册登记证,完成隐患治理后再确定注册等级。三是完善特种检查制度。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严重事件后,应开展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安全等级,确保突发情况下的安全风险及时受控。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范开展大坝备案、注册和定期检查,上一轮检查中,所属大坝安全等级均为正常坝。随着抽水蓄能电站集中投产,大坝注册定检任务将显著增加,新《规定》建立的注册等级与安全等级动态联动机制,为规范有序开展注册定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将推动大坝安全监管更加精准、更趋主动。


六、明晰各方安全责任,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大坝安全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水电站大坝安全涉及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专业技术监督责任,需要各方权责清晰、协同联动。原《规定》主要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等单位和电力企业的职责,对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责任的规定不够充分。


新《规定》进一步明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构建企业主责、行业监管、属地保障、社会协同的治理格局。一是补齐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职责。在强化电力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二是明确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技术监督定位。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注册检查,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监督支撑作用。三是压实专业技术服务单位责任。新《规定》以责任闭环保障监管实效:电力企业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和维护等具体工作,并不改变电力企业承担的大坝运行安全主体责任;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也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已建立“公司总部统筹、支撑单位支撑、网省公司协同、电站具体实施”的“四位一体”大坝安全管理模式,统筹发挥水工专业力量,持续补强基层大坝安全管理能力。新《规定》的深入实施,将进一步畅通政企协同、多元共治的治理渠道,推动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与法规要求及时衔接,形成“企业主责、行业监管、属地保障、社会协同”的大坝安全治理格局,以治理现代化提升安全治理效能。


七、深化监测信息应用,增强大坝安全风险感知与研判能力


以数字化、智能化赋能安全监管,是推动安全监管方式变革、提升风险感知能力的必然趋势。安全监测是掌握大坝运行状态、识别异常变化和研判安全风险的重要基础。


新《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推动大坝安全监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一是强化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要求电力企业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以数据驱动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二是实行在线监控普遍化。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按要求报送运行安全信息,推动监测监管从“人防”向“技防”升级。三是加强重大隐患信息化管理。定期统计分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信息化手段提升隐患治理闭环效能。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续推进水工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和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监测数据分析利用,积极推动北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变形监测、地质灾害预警和巡视检查等场景中的深度应用,探索利用无人机、水下机器人等装备开展复杂环境和隐蔽部位检查。随着新《规定》的深入实施,大坝安全管理将进一步强化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库水位、位移、渗流渗压、应力应变、巡视检查和环境信息的综合分析,对监测量突变、趋势性恶化和多测点关联异常及时组织专业研判,推动大坝安全管理由单项指标监视向多源信息综合研判转变,以智能感知筑牢安全防线。


法者,治之端也。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以新《规定》实施为契机,全面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第41号令等法规制度要求,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压实大坝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蓄水验收、生产运行、注册定检、防洪应急和监测分析全过程管理,以高水平大坝安全保障抽水蓄能电站可靠运行,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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