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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力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力行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力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批准,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设立的贸促分支机构,是全国贸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贸促系统中唯一一家全国性电力行业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促进组织,由电力行业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成。本会简称“电力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Electric Power Office,缩写为CCPITEP。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中电联和中国贸促会的双重领导。为保证本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本部工作规则》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电力企业开展对外交流、贸易、投融资、引进及推广先进技术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会的党建工作接受中电联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由中电联国际合作部党支部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日常领导机构成员包括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长为本会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本会委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章 业务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职责包括:

(一) 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电力行业有关情况和意见,向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通过中电联和中国贸促会的平台,开展同世界各国、全国各地方贸促会、商会、经济贸易界有关团体以及电力企业的联络工作,协助国内电力企业开拓和扩大对外交流渠道,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三) 在境内外主办或组织参加电力行业国际展览会,发挥展览会对技术转让、科技交流和贸易促进的作用。

(四) 协助开展电力领域出口贸易、境外项目的招投标、投融资等经贸活动,组织电力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为中国电力企业到境外拓展市场搭建平台。

(五) 开展国内电力行业经济贸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含电子出版物)及其它出版物;促进电力行业中小企业间的合作,为国内中小电力企业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六) 协助企业进行反倾销起诉和应诉,在中国贸促会的指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七) 承办中电联和中国贸促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中电联任命,非驻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由本会任命。本会日常领导机构成员报中国贸促会备案。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为前提的会长负责制,并通过会长办公会对本会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因工作需要,会长可以授权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职责设置相应部门和单位作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章 委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由电力行业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并遵守本会工作规则,自愿加入并提出入会申请;

(二) 依法设立的从事电力生产、运营、装备制造、设计、顾问、电力信息传播、电力行业服务或其他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委员单位,推举其国际合作部门和下属从事国际业务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成为本会委员;

(三) 电力或相关行业有代表性的人士,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委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 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委员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资格证书及相关工作业绩等;委员提交个人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主要成就、单位意见等);

(二) 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 颁发委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和委员的权利

(一)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通过本会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通过本会请求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

(四) 参加本会委员会议,为本会的发展和重大活动安排建言献策;

(五)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 通过本会平台推广企业品牌、产品和服务;

(七)获取本会电子期刊和专业报告;

(八)享有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九)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和委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电联和中国贸促会的章程以及本会工作规则;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向本会反应行业发展情况,向本会提供信息、调研成果等资料;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为本会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

(六) 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七) 委员单位或委员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并通知本会。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或委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暂停行使委员权利;

(三) 除名。

第二十条 退会程序

(一) 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会长批准同意并予以公告;

(三) 交回委员证。

第二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 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 不再符合委员条件;

(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委员单位或委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委员单位及委员名册,对委员单位及委员情况进行记载。委员单位或委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进行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委员单位及委员相关档案,以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议主要包括会长办公会和委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管理单位的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 制修订本会工作规则;

(三) 审议通过委员单位或委员入会申请;

(四) 需向上级领导机构请示汇报的重大事项和工作;

(五) 研究决定涉及本会经营、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六) 研究决定本会人事工作;

(七) 研究决定本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八) 研究决定本会大额资金使用;

(九) 审议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组织召开。

第二十八条 委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传达中电联和中国贸促会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活动安排;

(二) 传达中电联有关本会组织机构变更的决议、委员单位或委员的变更和增补情况以及工作规则的制修订情况;

(三) 通报本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和完成情况;

(四) 听取各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 交流国际经贸投资合作经验;研究电力行业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热点问题;

(六) 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向委员大会通报的其它内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及主管部门拨款;

(二) 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利息;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中电联财务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服从中电联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会计人员由中电联统一配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电联的管理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中电联,按中电联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更换机构负责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修订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报中电联同意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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